#公告
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13年5月15日疾管感字第1130500238號函辦理,自113年5月19日醫療(事)機構調整為建議佩戴口罩場所,本院於5月21日起依規定調整院內配戴口罩之措施。
病人、陪病者、訪客、來賓
1.進入特殊醫療區域(如急診、加護病房、產房、嬰兒室、手術室、心導管室及
門診注射室等),應佩戴口罩。
2.民眾若有以下情況發生時,進入醫療照護機構敬請佩戴口罩及落實手部衛生:
(1)有疑似/感染呼吸道傳染病(如:流感、COVID-19)或出現發燒、呼吸道症狀(如:流鼻水、咳嗽或打噴嚏),於有症狀期間及症狀緩解後5日內。
(2)過去一週內曾與感染呼吸道傳染病人者有密切接觸。
(3)本身為免疫力低下(如:移植或血液腫瘤等病人)或是具有其他流感、
COVID-19重症高風險者。
(4)探視或照護疑似/感染呼吸道傳染病人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