失物招領公告
根據民法第803條至第807條相關規定辦理,於拾獲遺失物無法確認失主,應進行公告招領。
依民法第803條至第807條規定,本院依相關拾得物重點聲明:
一、拾得物同意授權由本院處理,不適用或非具經濟價值,得自行銷毀或送資源回收單位。
二、拾得物如有個資,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拾得人不可領回避免觸法。
三、拾得物公告6個月後無人認領時,將移交歸屬本院所在之地方自治團體。
四、遺失物價值在新台幣五百元以上者,經公告逾一個月如無人認領,由急診警衛隊長將遺失物送繳派出所辦理。
依民法第803條至第807條規定,本院依相關拾得物重點聲明:
一、拾得物同意授權由本院處理,不適用或非具經濟價值,得自行銷毀或送資源回收單位。
二、拾得物如有個資,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拾得人不可領回避免觸法。
三、拾得物公告6個月後無人認領時,將移交歸屬本院所在之地方自治團體。
四、遺失物價值在新台幣五百元以上者,經公告逾一個月如無人認領,由急診警衛隊長將遺失物送繳派出所辦理。
五、遺失(留)物經公告招領逾六個月(民法第 807 條第 1 項,惟其價值在新台幣五百元以下者依第 807-1 條第 2 項為逾十五 日)無人認領,而由拾獲人依法取得該遺失(留)物之所有權者。
遺失物品領回
1.領取遺失物服務時間及地點:
(1) 時間:週一至週五8:00至17:00;週六8:00至12:00。
(2) 地點:新北市三峽區復興路399號(復興醫療大樓急診1樓警衛台)。
(3) 如有任何疑問,請於服務時間撥打02-2672-3456 分機8038,將由專人為您服務。
2.領取遺失物時,需攜帶身分證件以佐證身分,並再次核對物件,簽收登記領取日期、姓名及聯絡電話。